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勒令停業,八仙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停業處分無誤,判八仙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這起案件源於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雙方約定八仙樂園將位於「6、7、8」的遊樂區塊出租給瑞博公司,並將水池抽乾,供瑞博公司於民國104年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但活動發生粉塵爆炸燃燒事故,造成遊客死傷達數百人。
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依法裁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違規行為是對八仙樂園「未取得使用執照之6、7、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違規地點是在6、7、8區域內,不應擴及與本案無涉的其他園區,停業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廢棄停止營業的處分。
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間認定,原審並未調查八仙樂園整體經營管理及安全控管能力是否應檢討改進等,就進而論斷廢棄停止營業處分不妥,將案件廢棄發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107年底審酌,八仙樂園將部分範圍未經核准分割出租給瑞博公司,業者就使用粉塵遇熱可能產生爆炸現象完全欠缺專業認知,任由大量遊客於夏季湧入舉行派對,發生塵爆後,八仙又無足夠、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及急難醫療救護作為因應,致釀成數百名消費者傷亡的重大公安危害。
更一審指出,八仙因停業所受損害,無非財產上損失,與公眾生命、身體安全法益比較,並無比例失衡,因此,處分八仙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並無違誤。因此判八仙敗訴。
全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至於八仙被罰5萬元部分,法院之前已判八仙敗訴確定。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