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婦花600萬買凶宅 3年後「吉屋」轉手…他付完錢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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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台中有位劉姓婦人以600萬買下一間凶宅,2019年時決定售出,不過當婦人以605萬將房子賣給一名潘姓男子時,契約書中卻載明「本房屋為吉屋」,事後潘男得知真相氣得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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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劉婦2016年12月20日時,以600萬元購買了一間位於台中西屯區的11樓住宅,當時屋主在銷售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中,都有標註「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紀錄,當時劉婦及其擔任房仲的謝姓朋友都在場。後來劉婦因沒有使用房屋的需求,2019年時委託謝男張貼廣告代為出售,潘男看到電線桿上張貼的廣告,便聯絡謝男看屋。

▼劉婦2016年時以600萬買下一間凶宅。(示意圖/Pixabay)

後來潘男與劉婦、謝男約在代書事務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但卻隱瞞了該建物曾發生凶殺案,當潘男詢問時,兩人還聲稱該住宅為「吉屋」,當潘男繳完訂金和頭期款,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才發現買下的住宅竟然是凶宅,氣得提告。劉婦堅稱買賣房屋時她都不知情,謝男則表示自己只是協助買賣,沒有參與合約內容。

▼潘男與劉婦、謝男約在代書事務所,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示意圖/Pixabay)

檢察官認為,2016年劉婦買房時,契約書及現況說明書上就有載明該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凶殺案」,而劉婦因為知道凶宅會影響市場價格與交易意願,卻仍以一般價格轉售,涉嫌刻意欺騙,因此認定劉婦與謝男供詞事後卸責,將期以《刑法》詐欺取財罪起訴。

不過這並非首次隱瞞凶宅後售出案例,高雄市一名黃姓男子從事不動產業,2014年時他看上一處房地,雖然從屋主口中得知,該房屋曾發生過命案,仍說服剛入行不久的鄭姓房仲,以480萬元購入凶宅,再隱匿實情、轉手出售,從中獲利159萬元。新屋主直到後來才輾轉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曾發生命案,橋頭地院依共犯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黃男5月、鄭男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s)

台中 凶宅 提告 詐欺取財罪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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