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方姓男子懷疑同居女友另結新歡,持刀柄性侵女友,一個多月後又持刀刺殺女友未遂。二審法院認為方男犯罪手段凶狠,判刑10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方男與女友交往多年並育有一子,因家暴遭法院核發保護令。民國107年10月間,方男懷疑女友另結新歡,雙方發生口角,進而壓制女友以手指性侵。
被害女子為求自保,趁隙拿出水果刀擺在胸前質問方男為何要這樣對她;方男卻出手搶刀,持脫落的刀柄性侵女友。
107年11月間,方男與女友爭搶手機,趁女友蹲下撿拾手機,持水果刀猛刺女友胸部、四肢;期間被害女子胞姊來電,女子透過電話求救:「姊姊我快死了,快幫我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將女子送醫,女子經急救幸免於難。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罪,判處方男有期徒刑10年6月。
案經方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方男否認性侵,並主張殺人未遂刑期太重。
二審認為,方男犯罪事證明確,雖然女子部分陳述前後不一,但顯然是因為方男是恐怖情人,太過無理取鬧,被害女子不願擴大事端才陳述不一。
二審審酌,方男因性侵女友遭警查辦,卻未警惕慎行,變本加厲持刀猛刺女友,犯罪手段凶狠,且犯後卸責、未獲女友原諒,一審量刑並無不當,仍判處方男10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方男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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