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屏東一名劉姓救護車駕駛行經一處路口時,闖紅燈和一名轉彎的騎士發生擦撞,導致騎士重傷不治身亡。事發後,劉男被吊銷駕照一年,使家中經濟陷入困頓,因此決定提出行政訴訟,近日屏東地院的判決也出爐了。
根據判決書指出,2018年4月15日下午1時許,劉姓男子駕駛救護車,護送一名養護之家的發燒長者就醫,行經九如鄉九如路一段與機場外環道路口時闖紅燈,當場撞上另一名轉彎的騎士。劉男事後向警方供稱,車子啟動後隨即開啟紅色閃光燈及警報器,並以時速80公里的速度趕往醫院,行經該路口時有減速至55公里,「我闖紅燈直行,看見騎士要轉彎過來,馬上靠右閃開,因而撞到護欄,騎士的機車前輪有與我的車輛左前輪撞到。」▼劉男護送一名發燒長者就醫途中發生車禍。(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Pixabay)
事故發生後,騎士雖然經過送醫搶救,但最後仍因傷重宣告不治,劉男則被處罰吊銷駕照一年,然而他認為闖紅燈是肇事次因,若被吊銷駕照等同喪失工作,導致經濟頓時陷入困境,明顯已經侵害到他的工作權,有違比例原則,於是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捍衛自己的權利。
對此,承辦此案的員警還原案發經過證稱,案發地點是有點弧度的丁字路口,劉男當時闖紅燈直行要通過,騎士則是轉彎進快車道,他為了閃避向右邊撞到護欄,同一時間騎士右側車身與救護車發生碰撞,「看起來像擦撞,沒有誰撞到誰的狀況」。
▼屏東地院判決撤銷劉男吊銷駕照的處分。(示意圖/Pixabay)
屏東地院法官勘驗相關行車紀錄器畫面後指出,救護車當下確實有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騎士在轉彎前應該可以發現救護車的行徑方向並避開,卻未禮讓,而劉男發現後也已盡最大努力迴避靠右行駛,無奈最後仍發生憾事。法官認為,劉男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因此認定處罰吊銷駕照實所無據,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