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去年一月搭乘呂姓友人轎車時,清理非法持有的槍枝卻不慎走火,誤擊呂男頭部致死。被害者家屬提出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決張男賠償家屬共1028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去年1月23日晚間,張姓男子為替綽號「胖哥」的友人處理酒後糾紛而攜槍出門,結束時坐上呂男的車離開現場,並在車上清槍,未料槍枝不慎走火射出2顆子彈,誤擊呂男頭部,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事後張男攜槍自首,刑事部分在今年3月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致死等罪判刑2年4月,呂男家屬另提附帶民事賠償,要求喪葬費、小孩教養費和精神撫慰金共新台幣1228萬餘元。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進行民事審理時,張男不否認誤擊呂男事實,對於喪葬費和撫養費也不爭執,但他認為精神撫慰金過高,希望法院審酌他已與呂男妻子達成和解,酌減此部分金額。
法院認為,張男不慎槍擊呂男致死,造成其家屬驟失至親,精神痛苦萬分,但考量他和呂男妻子在刑事訴訟審理時達成和解並支付和解金,因此將家屬原本求償的精神撫慰金700萬元降至500萬元,最後判他須賠共1028萬3231元,民事部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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