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妻與先生結婚20幾年,育有2名兒女,擔任超商負責人的高男卻與吳姓女員工偷情,在今年3月2日當天,將吳女帶回家中發生4次性行為,同月6日2人又在玄關接吻,並發生性行為,2人偷情畫面全被高妻裝設的針孔偷攝。
高妻主張,2人的行為已經侵害她配偶權,導致自己嚴重身心受創,對2人提告求償精神撫慰金120萬元。
對此,高男與吳女皆坦承犯行,但高男認為妻子盜錄影片不合理,主張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用。法院認為,高妻用錄影方式取得證據,並非以強暴脅迫,也未直接侵害2人身體,且該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要舉證相當不易,所以該等證據有相當重要性、必要性,判2人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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