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62次 法院2個理由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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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一名22歲的林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5歲的中輟生,林男買房與女學生同居,2人在一年多來發生62次性行為;豈料,女學生赴醫院看病,被院方發現而報警,檢方依與未成年少女性交共62罪起訴林男。台南地院審理時,審酌林男一人負擔少女與其養父家計,且也與少女登記結婚,並非單純為了滿足私欲,依法判處3月徒刑,可服社會勞動,全案仍可上訴。

據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林男與今年16歲的中輟少女,在前年5月間於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雙方在1個月後交往,並買房同居。2人至去年8月16日止,共計發生62次性行為,但少女後來自行赴成大醫院就診,被院方發現異常通報台南市婦幼隊,事件因此曝光。

 

台南地院審理時發現,林男雖然收入有限,但與少女同住後,就獨自扛起家計,還把少女的養父當成自己的父親,一起負擔他的生活費,2人還於今年9月登記結婚。法院調查,少女的養母在6年前病故,養父則因脊椎嚴重損傷,領有殘障手冊和低收入戶證明書,平時倚靠區公所提供物資及親友協助,並申請民間的急難救助度日,生活清苦。

 

台南地院認為,雖然林男與未成年少女性交,但2人有廝守終身的打算,且林男年紀尚輕,社會歷練猶待提升,又獨立苦撐經濟,綜觀其犯罪情節之情理,可予減刑,因此判處3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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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文章來源:男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62次 法院2個理由酌減其刑

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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