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父母親含辛茹苦的將孩子扶養長大,不少人成年後都會固定拿錢回家孝敬雙親,但如果父母沒有盡到扶養責任,孩子還有義務給予扶養費嗎?高雄就有一名黎姓男子將兒子丟給自己的弟弟扶養,20多年來都不聞不問,直到生病無法工作後,才向兒子索取每個月1萬元的生活費,但兒子則以父親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拒絕給予生活費。
據判決書指出,這名黎姓男子因患有心血管疾病,所以能做的工作有限,先前曾當過保全,每個月薪水約是2萬3千元,後來黎男的同居人發生車禍無法工作,導致黎男必須負擔雙重費用,生活實在無法負荷,並以兒子依法需盡到扶養義務為由,要求每個月給予1萬元扶養費。
而黎男兒子則反駁,雖然兩人有血緣關係,但父親從未盡到養育責任,自從幼稚園開始,黎男就長年在外沒回家,且對孩子不聞不問,是叔叔負擔起他的生活費及學費,辛苦將他拉拔長大,而父親僅有高中時以監護人身分替他辦理就學貸款,其餘費用都沒有提供,故以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黎男未盡扶養責任。(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黎男的弟弟也出庭指稱,哥哥從前是一名軍人,但因為外遇而和妻子離婚,又因無法將孩子帶去部隊,索性置之不理,是他於心不忍把孩子接來自己照顧,並提供孩子上大學前的學費及生活費。此外,黎男雖有拿幾千元給他貼補家用,不過2、30年來只有1、2次,也沒有來探望他們,父子兩人關係也不親近。
▼黎男弟弟幫忙養孩子到大學畢業。(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
而法官勘驗黎男的所得及名下財產後,認為不到無法生活的程度,且對於兒子及弟弟的證詞也未有反駁,故應屬可信。並判定黎男確實未對兒子盡到照顧及扶養的義務,最後判決兒子可以免除對黎男的扶養義務,全案仍可提出抗告。
(封面示意圖與本文無關/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