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涉嫌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二審獲判無罪。高檢署列舉6大理由,主張二審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今天提起上訴,並建請最高法院儘速分案及羈押梁男,以安民心。
桃園市梁姓男子涉嫌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持開山刀猛砍母親37刀致死,並切下頭顱往樓下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梁男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8月20日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政府衛生局;梁男隨後因另案發監執行,預計10月13日出監。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列舉6大上訴理由。第一點指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表示梁男因服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而中毒,進而「精神喪失、瘋狂殺人」,但法醫所無法也從未進行精神鑑定,「精神喪失、瘋狂殺人」僅屬推論,缺乏證據能力;梁男尿液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閾值也不算高,法醫所的推論並無依據。
第二點理由指出,台大醫院鑑定僅稱:「殺人行為若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該能力甚且已達欠缺之程度」,但未說明卡西酮物質在「何時」或「何種情形」下作用最強,原判決卻將「假設」當真,再綜合被告案發前舉措、言語,輕率認定梁男無責任能力。
高檢署上訴理由第三點則提到,梁男案發當日酒測值為零,但他承認案發前曾飲酒,證人也說梁男酒後有暴力傾向,因此梁男案發當日的暴力行為,不能排除有受酒精影響的可能,只是酒測時,酒精已代謝完畢。
第四點理由指出,從警方逮捕梁男的蒐證畫面可知,梁男多數時間自言自語、答非所問、脫離現實,但曾阻止員警進入住處,對施用毒品細節也能逐一回答,顯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較一般人為低,但非全然喪失,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精神鑑定報告也同此認定,原判決卻認定梁男已完全欠缺刑事責任能力。
第五點理由提到,梁男雖無殺母動機,但自知酒後常有暴力行為,案發前仍飲酒及施用毒品,使自己於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減弱之際故意殺害母親,應適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屬於「自行招致」的行為,不應不罰或減輕其刑。
高檢署第六點上訴理由則指出,梁男毒癮甚深、酒後有暴力傾向,犯案情節駭人聽聞,對殺母過程推諉不知,未見悔意,有再犯及危害公安之虞,即使二審認定不罰,仍應施以監護處分,而非責付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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