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於民國86年間的汐止林肯大郡倒塌災變案,受災戶向建商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今天宣判,判220人各可獲新台幣73萬多元到358萬多元不等,總計3億多元,還可上訴。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李宗賢是林肯公司及霖肯公司負責人,盧正堯是設計及監造建築師,2人為從事土地開發、建築專業之人,在申請開發許可及建造執照開發林肯社區時,未注意土地是否可能發生坍塌危險,竟違法取得社區各項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於興建過程也未善盡義務,防免承購戶所有房地財產安全遭受危害。
高院指出,李宗賢及盧正堯明知土地為砂、頁岩互層地質特性,對於原施作擋土牆、格梁及地錨系統不足以防止颱風或雨季帶來大量雨水滲入該邊坡砂頁岩互層應有所認識,竟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
未料,溫妮颱風來襲帶來豪雨,社區邊坡抵抗力不足的擋土牆瞬間倒塌引發邊坡地層滑動,混凝土牆體併同大量泥石衝向邊坡下方第2、3區住宅,造成樓柱斷裂塌陷而引起災變,損害原告們房地所有權。
高院指出,李宗賢等人不得以當時法令允許開發,或土地已做地質鑽探報告,即可解免其等侵權責任。
高院表示,李宗賢、盧正堯、林肯公司及霖肯公司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本件原告為220人,判准金額自73萬9923元至358萬914元不等,合計判准3億1498萬1441元。可上訴。
(封面示意圖/達志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