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第二監獄23日發生受刑人以隨身原子筆攻擊戒護人員。矯正署發言人蔡永生今天說,傷者頭部及手部各有0.5公分撕裂傷,依新規定,停止受刑人購物,另擬追究妨害公務刑責。
矯正署副署長兼發言人蔡永生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台南二監23日發生受刑人以隨身原子筆攻擊戒獲員事件,原子筆沒有列入管制品。
蔡永生表示,這名受刑人之前就有違規紀錄,後來又在晚上閱讀時間講話,遭獄方警告而心生不滿,23日趁與其他受刑人前往醫護室看診時,突然脫隊,奔向戒護科辦公室,一名男戒護員見狀,當下與受刑人發生拉扯,受刑人以隨身原子筆攻擊戒護員,最後被制伏,暴動僅僅持續了3分鐘,但戒護員的頭部及手部各有0.5公分撕裂傷。
蔡永生指出,署長黃俊棠得知這起攻擊事件後,指派簡任視察赴台南二監對受傷的戒護員予以輔導;獄方針對這起事件進行調查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要件,考慮追究受刑人相關刑責。
矯正署官員指出,情緒來的時候,任何身邊物品都有可能變成攻擊器具,原子筆不是管制物品,受刑人在獄方的合作社可直接購買原子筆等文具用品,不可能因為原子筆一度變成攻擊器具,而予以管制,如果管制了原子筆,那筷子怎麼辦。
蔡永生表示,「監獄行刑法」修法民國108年12月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矯正署修訂授權子法包括「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等,母法、子法均於今年7月15日公告施行。
據了解,因為《監獄行刑法》在7月15日修正實施,受刑人在監所違規的處分程度會有所變更,而因強盜案件入獄的周男,剛好在7月14日在獄中犯案,被送進違規房,周男自認因新法上路被加重處罰,戒護人員說明與新法無關,並建議可循管道申訴。
蔡永生指出,以前還沒修法時,像這類事件,獄方可對受刑人取消(停止)戶外活動,但15日新法上路,已不能取消(停止)戶外活動,將依新法對他施以停止購物(寄物)。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