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東一名劉姓男子與友人一同喝酒後,坐上小貨車離開,不過劉男並沒有發動引擎,僅有拉開手煞車,想利用斜坡下滑的方式移動,而當時滑行5公尺後就被警方攔下。對此,台東地院認為車輛的動力裝置沒有啟動,因此判決無罪,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這名劉姓男子在2019年6月7日,於友人家狂歡,過程中有飲用3瓶啤酒,隨後就上車想要放掉手煞車,利用斜坡讓車子移動,不過他滑行了5分鐘後,就在池上鄉萬朝一路時被警察攔查,而警方聞到他身上渾身酒味後,立即為他進行酒測,沒想到最後酒測值竟高達0.45毫克,因此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而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也提起公訴。
▼劉男喝三杯酒後,坐上小貨車離開。(示意圖/Pixabay)
對此,劉男則否認自己犯行,說明當時自己只有放掉手煞車,讓車子自己滑行,根本沒有發動車子,所以也沒有酒駕的行為,表示「我沒有開啦」、「我用滑行的也算喔?」說明自己想說可以慢慢滑,就能回到家。而法官今年3月也到現場勘驗,比對距離並進行時測後,發現該地確實為下坡路段,認定劉男的小貨車在未啟動引擎的狀態下,就可以利用現場地形而將車子順利往前移動。
傳證人也證稱,劉男當時沒有將鑰匙拔下,上車後雖然有放掉手煞車,但是並沒有轉動鑰匙、啟動引擎。台東地院認為,動力交通工具的動力裝置運轉時,人有操作才會稱為「駕駛」,而若以手、腳推動等方式移動,或僅於自家庭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尚未駛入道路等情形,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因此認為該案的動力裝置未有運轉之情形,判其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沒有啟動引擎,獲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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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 / 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