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蘇姓男子前年9月間,帶著摻有毒品FM2柳橙汁到被害女子住處,待對方喝下失去意識性侵,法院審理時,蘇男辯稱雙方交往,對方是自願,但法官不採信判7年4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蘇男經友人認識被害女子,民國107年9月20日晚間10時多,蘇男邀約友人一同前往被害人的住處,蘇男友人因照顧小孩而未共同前往。
蘇男事先在住處,將毒品氟硝西泮(俗稱的FM2)摻入瓶裝柳橙汁內,攜帶柳橙汁2瓶(其中1瓶摻有FM2)至被害女子住處,蘇男到場後與對方聊天,並將摻有FM2的柳橙汁給女子喝下,待毒品發揮作用後,蘇男便將女子攙扶至房間性侵得逞。
被害女子醒後,發現蘇男已離去,察覺有異,觀看屋內監視器畫面,發現自己遭蘇男攙扶至房間內,決定到警局報案並驗傷。
台中地院審理時,蘇男辯稱雙方有交往,發生關係是對方主動,柳橙汁是他自己加入安眠藥,本來是自己要喝,卻不小心帶出門;被害女子反駁,雙方是第二次見面,且沒有對方的聯絡方式也未交往,不願意與蘇男發生關係。
合議庭認為,蘇男辯詞違反常情、難以採信,且犯罪事證明確,審酌蘇男嚴重侵害被害人身體自主權、性自主決定權,造成身心受創,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和解,依藥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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