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到底是好是壞?桃園一名女子自2011年開始,與一名已婚人夫發展不倫戀,2人在短短6年內發生關係達944次,原本遭到檢方起訴,但由於日前大法官釋憲,宣告通姦除罪化,因此女子不用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果讓正宮傻眼至極。
根據判決書,女子明知男子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持續中,卻仍和對方發展出婚外情,自2011年10月至2017年8月,期間以每3天一次的頻率,分別在新北、桃園共發生944次性關係,正宮知道後,氣得告上法院。
▼女子和有婦之夫發生不倫戀。(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女子原本涉犯刑法第239條罪嫌,但司法院大法官在上(5)月29日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女子可免除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仍在。(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由於通姦除罪化,桃園地院判2人無罪,這樣的結果讓正宮無法接受,因此對女子再提起民事賠償,檢方也提出上訴。雖然女子不用負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官司難逃。
事實上,釋憲結果引發外界關注,其中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在意見書給出原因,「感情的世界多屬個人道德、倫理的自主範疇,就連父母、親人也難以干預或勉強,更遑論國家法律」、「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 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