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抗告成功!殺警案被告 台南高分院撤銷交保發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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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凶嫌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嘉義地方法院日前重新裁定被告仍以50萬元交保並附加就診等條件,嘉義地檢署不服再提抗告。台南高分院今(3日)晚以嘉義地院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應係違法等理由,認原裁定裁量難認妥適,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嘉義地院更裁。

 

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被告一審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1日撤銷發回,理由為鄭嫌如經具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嘉義地方法院1日晚間重新裁定具保,但附加7項條件,鄭嫌交保後須立即至醫院就診,由醫師評估有無住院治療必要。但嘉義地檢署2日再度提出抗告,主張法院裁定仍僅命鄭嫌以50萬元交保,金額過低,也不足以確保鄭嫌日後無再犯可能。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由合議庭審判長陳顯榮、陪席法官侯廷昌、受命法官黃裕堯做出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台南高分院裁定指出,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4月30日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應為「撤銷羈押」。原審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為違法。

裁定中指出,原審雖依被告行為的惡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等狀況,命被告應提出50萬元具保金額。但斟酌被告於本案所犯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犯案情節重大,原審決定的具保金額,尚不足達到本件以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目的,實屬過輕。裁定中指出,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並無一定期間限制,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及時提出。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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