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鐵路警無罪!網紅律師曝關鍵理由:有望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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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李承翰2019年7月3日於火車上遭到鄭姓男子持刀刺腹,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沒想到今(30日)判決出爐,嘉義地院以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反為由,判定鄭男無罪可上訴,讓外界感到納悶,網路紅人「黑心律師」楊律師就在個人臉書PO文,強調全案仍有翻盤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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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今於個人臉書發文,表示很多人私訊問看法,雖然自己也很希望凶嫌坐牢,但若判決理由跟新聞所述一樣,真的是沒吃藥的精神病患,且病情嚴重到發瘋「那法官的確有可能被迫判被告無罪,所以大家別再罵法官了」;但楊律師也說道,全案仍有希望翻盤,若自己是檢察官,會用下列理由上訴第二審。

 

▼鐵路勇警遭凶嫌持刀致死。(圖/東森新聞)

 

內文中提到,相信被告有精神障礙,但有嚴重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適用刑法19條第1項而無罪的程度嗎?或是很嚴重「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而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有罪但能減刑的程度?楊律師補充,被告當天為了女兒想謀財害命之事,先自己去二間派出所報案,再自己買票搭高鐵,表示被告當天是能辨識「高鐵、票、警察、女兒謀害命」之差別,而在車廂內看到的畫面仍是「穿著警察制服的警察在問他逃票的問題」,和幻覺無關,只能證明他辨識能力較低,而不是完全沒有,所以仍適用刑法19條第2項減刑,仍要坐牢。

 

▼持刀刺傷警察,鄭男第一審竟判無罪。(圖/東森新聞)

 

再來,縱使被告當天真的嚴重到「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但被告明知自己要一輩子吃藥,否則100%會發病產生幻覺,卻又不吃藥,害自己發病,而處於「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狀態,有可能構成「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依刑法第19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被告就不能再主張刑法19條第1項,所以有罪仍要坐牢。

 

▼楊律師認為全案仍有翻盤機會。(圖/翻攝自楊律師 臉書

 

楊律師也在文末感性寫道「這麼認真的好警察,為了保護車廂內乘客的安全,奮不顧身獨自面對持刀的人,希望第二審能翻盤,麻煩幫我轉貼本文給被害人的家屬,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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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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