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遭刺死兇嫌無罪 法務部次長:該上訴的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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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遭刺死案,凶嫌因思覺失調症一審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法務部次長陳明堂今(30日)說,這是法官的裁判權,而檢察官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要能符合國民感情,「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

鄭姓男子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案,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合議庭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長期服藥不規則,病識感不佳,諭知新台幣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英俊表示,對於法院判決深表遺憾,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上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多名立委關注這個司法案件。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說,李姓鐵路警察遭刺死案,今天嘉義地方法院,以凶嫌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判決無罪,但用罹患思覺失調症可以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她認為該上訴還是要上訴。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表示,雖然法官判決有其依據,但這樣的判決對被害者家屬、社會大眾來說,不知如何應對。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質疑,這個判決可能會超出大家對於法律的合理認知,如果大家有看到當時的殺警畫面,這真的有到完全精神喪失嗎?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醒,法務部或司法院要確認,當犯嫌完成交保後,社會安全網要介入,確保相關協助,相關單位要注意。

 

陳明堂指出,法院審判獨立,在這邊不好就個案進行批評,但檢察官有起訴這個案子,也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要能符合國民感情,包括刑法第19條規定,當中提到精神障礙不能辨別,而這鑑定會不會有落差,會從這方面去看,「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支持嘉義地檢署的看法」。

 

蔡易餘說,法務部應將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金用在預防犯罪與照顧被害人家屬等,不能做散財童子,拿來做公關;對此,陳明堂認同蔡易餘的看法。

 

刑法第19條第1項條文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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