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殺鐵路警李承翰判無罪 法院列5大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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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去(2019)年7月在台鐵自強號上,遭到持刀的鄭姓男子猛刺,他為了保護車內乘客,最終殉職,讓各界哀痛不已。今(30)日判決結果出爐,鄭姓嫌犯因「思覺失調」逃死,合議庭宣判50萬交保、強制就醫5年,仍可上訴。判決一出引發各界議論,對此,法院列出5大理由解釋。

 

 

去年7月,勇警李承翰前往台鐵自強號列車,處理逃票糾紛時,卻遭到鄭姓男乘客持刀猛刺,導致當場鮮血直流、臟器外露,即使身負重傷,李承翰仍擔心嫌犯會傷害車上乘客,忍痛拚命壓制鄭男,經緊急送醫搶救後,仍因傷重宣告不治。

 

▼李承翰處理逃票糾紛時,遭到鄭姓男乘客持刀猛刺身亡。(圖/東森新聞)

 

今天法官考量鄭姓嫌犯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將其判無罪,50萬元交保,全案仍可上訴,如未繳50萬元則繼續羈押,此判決引來警政署不滿,表示深表不公、完全無法接受,殺警犯嫌應予嚴重譴責並論處重刑,否則將危及執勤安全並嚴重打擊警察的士氣,警政署籲請檢察官依法提出上訴,並將聘請律師全力協助家屬上訴,期待司法能成為執法人員勇於捍衛公權力的後盾,維護警察執法的尊嚴。

 

▼李承翰的同袍到靈堂致哀。(圖/鐵路警察局提供)

 

對此,嘉義地院則表示,是因5大理由,才宣判鄭姓嫌犯無罪: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理之員警。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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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李承翰臉書)

李承翰 鐵路警察 判決 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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