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一名23歲王姓男子13日和妻子爆發口角,竟情緒失控持刀捅死33歲林姓騎士,被檢方控告殺人罪,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王男犯罪情節重大,有逃亡之虞收押。王男犯案後坦承,因拒絕回娘家吃飯,覺得「這樣不好意思」,在車內與妻子起爭執,情緒失控才憤而行兇。對此,律師陳禾原分析,認為王男可能只需關3年半,甚至減刑後更低。
辯護律師以王姓男子有「精神障礙」為由,主張是傷害致死罪。而殺人與傷害致死有何差異?根據《刑法》第22章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第23章第277條則規定傷害罪的刑期為,「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項法條比對來看,若犯下殺人罪,最重可判處死刑,最輕則判刑10年以上;若是以傷害致死罪定論,最重僅判無期徒刑,最輕刑期為7年以上,差別相當大。
▼王男13日在車內和妻子爆發口角,情緒不穩憤而行兇。(圖/東森新聞)
至於王男未來是否會被判免刑?根據《ETtoday東森新聞雲》報導,律師陳禾原則解釋,《刑法》第19條第1項明文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因此「醫學鑑定報告」是否能證明王男犯案時,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且已嚴重到不能「辨識行為」的程度,也將成為判決的關鍵。
▼王男隨機攻擊路人致死,事件引發嘩然。(圖/東森新聞)
不過,王男若沒有達到「精障不罰」的程度,而若法官最後認定為傷害致死的話,王男的刑期又會是幾年?陳禾原也說明,依法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符合法定要件下,無期徒刑服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可假釋出獄。他認為,若王男單就傷害致死罪加上假釋2項條件成立的話,可能只會被關3年半,若再包含自首及精障等減刑情況,恐怕刑期會比3年半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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