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民眾不滿住家附近牧場牛糞臭氣沖天,提起求償訴訟。二審認定臭氣侵入劉姓民眾住處侵害居住安寧,判牧場賠償新台幣20萬元、不得排放超標臭氣,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劉姓民眾主張,張姓男子提供新北市淡水區一筆土地給兒子經營牧場,卻未經許可排放廢水,又將大量牛隻糞便任意堆置,臭氣沖天,請求法院判決牧場不得排放廢水、超標臭氣,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僅判牧場不得排放超標臭氣。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劉姓民眾追加要求張男父子賠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
二審認為,牧場排放廢水並無違規,另經鑑定,劉姓民眾住處及牧場入口的異味污染物實測值已超過標準,且一審法院現場勘驗發現牛糞未加以封存、覆蓋,足以認定牧場未妥善處理牛糞,侵害劉姓民眾居家生活品質。
二審指出,劉姓民眾為此求診,經醫師診斷因牧場臭氣而有適應疾患,認定臭氣確實導致劉姓民眾精神、健康受損,侵害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對生活造成干擾,已達情節重大程度,判張男父子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萬元與醫療費2170元,並維持不得排放超標臭氣的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封面示意圖/pix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