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劉姓男子,懷疑林姓妻子與54歲的「老王」、林姓男子通姦,他在車上偷放錄音筆蒐證,沒想到「老王」沒抓到,卻抓到「小王」,意外的錄到老婆與37歲的鍾姓男子車震聲音,且事後發現,老王、小王都傳「露鳥照」挑逗他老婆,劉男憤而控訴三人,但檢察官認為,劉男只能佐證其妻與這兩男有曖昧關係,雖於道德有虧,卻難據此認定曾發生性行為,全案予以不起訴。
去年11月,劉男接到消息,獲悉妻子與林姓男子在新竹縣橫山鄉某民宅姦宿,凌晨時分,他帶著親友上門抓姦,都看到妻子的車子了,卻因林男死都不開門,他「抓猴」失敗,於是暗中蒐證,偷偷在妻子車子隱密處放置錄音筆。
一個月後,劉男果然錄到妻子與男子在車上情話綿綿,親吻、呻吟的聲音,可是,對象卻不是54歲的林男,而是37歲的鍾姓男子;「老王」抓不到,卻抓到「小王」,劉男更加憤怒。
他耐心蒐證,伺機偷看妻子手機,赫然發現,兩男都傳過「露鳥照」給妻子「賞鳥」,他不甘被戴綠帽,憤而將妻子與老王、小王,一併提告。三人到案後,均堅持否認犯行,都辯稱未性交。
檢方認為,劉男前往林男住處抓姦時,未曾進入屋內,沒有看到2人,人妻林女雖向丈夫坦承與林男性交,卻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2人有性交;此外,檢方認為,縱使林女曾經自白,卻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供述前後不一,原先對老公的自白是否可採用就有疑問,因此不得作為事證。
至於劉男提出車內妻子與小王的對話錄音,雖有錄得林女、鍾男呻吟、親吻聲音及彼此曖昧對話,但均無錄得2人明確論及曾性交的言詞內容,無法做為妻子通姦證據,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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