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千毅收押禁見期間仍爭議不斷,日前才被爆料他在監獄過得很舒適,還有電視能看,引發外界譁然。不過消息曝光後,高雄地檢署也立即發函要求「禁止其閱覽新聞、報紙等媒體資訊」,讓連千毅的委任律師葉銘進痛批根本是「連千毅條款」。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葉銘進15日發函到矯正署高雄看守所,詢問連千毅在看守所生活情況,並特別要求了解關於連千毅是否能購買、觀看電視的消息。對此高雄第二監獄回文,依照法務部2018年1月18日以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在2018年1月23日的兩份函件:「是否禁止羈押中被告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等,自應是具體個案之需求,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之規定」。
▼連千毅被捕後,被人爆出在監內可以看電視、過爽爽。(圖/東森新聞)
隨後葉銘進也詢問,連千毅自費購買掌上型電視是否違法,對此高二監回應:「因其押票未具體限制閱讀報紙、收看電視、收聽廣播等,故連姓收容人於2019年10月2日依規定申請購買手持電視機一台,尚無不當」。
但沒想到被爆料後,連千毅的電視就遭到保管,讓葉銘進相當生氣,對此獄方回應「連姓收容人尚有共犯在逃,除依押票所載禁止連姓收容人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之外,亦禁止其閱覽新聞、報紙等媒體資訊,以避免串證」,所以才採取保管作業。
▼事情爆出後,檢方才去函要求所方須停止在押被告接觸新聞訊息。(圖/東森新聞)
對此葉銘進認為這根本就是「連千毅條款」,指出羈押是由高雄地方法院所裁定,但卻用地檢署的發函來進行保管,「可以這樣嗎?不要因為連千毅是矚目的人、矚目的案件,因此搞得大家的裁定書上頭都有註明,讓連千毅在看守所內備受指責」。
甚至還質疑檢方,「被告可能透過電視或是廣播得知偵查的進度,但問題的核心在於被告怎麼會在新聞當中看到案件的進度,問題出在哪裡,媒體這些消息又是從哪裡來的?」葉銘進指出連千毅當初在獄所當中購買電視,他自己被媒體詢問之後才知道:「為何媒體能夠得知一位遭羈押禁見之被告在高雄看守所內的特定行為?而且就在收押禁見其中,除了辦理律師接見及出庭外,均未讓他跟別人接觸,媒體如何知道?」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