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航澎湖空難!婦人求償153萬敗訴 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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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3日復興航空在澎湖發生空難,造成近50人罹難、10人輕重傷,當時住在澎湖縣西溪村的58歲邱姓婦人,遭到墜機殘骸砸毀屋頂受傷,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復興航空賠償725萬元,案件審理後,澎湖地院判復興航空應賠償邱婦153萬元,沒想到案件再上訴後,復興航空在去(2018)年宣告破產,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邱婦敗訴,全案可再上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復興航空在5年前發生墜落意外,飛機殘骸掉落砸毀邱婦住家屋頂,也間接砸中她,造成邱婦腦震盪、腰椎損傷等,甚至引發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因此她向復興航空求償725萬8308元,包括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精神撫慰金等傷害支出。澎湖地院一審根據義大醫院鑑定,認為邱婦頸、腰椎神經病變受損、壓力症候群並非澎湖空難直接造成,前(2017)年10月判賠153萬5728元,但邱婦及復興航空不服判決,雙方上訴高雄高分院。

 

▼復興航空在2014年發生空難。(圖/東森新聞)

 

 

邱婦主張復興航空應再給付不能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等共238萬6400元,復興航空則指出,事發後已賠償邱婦慰問金、雜支共28餘萬元,其餘索賠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駁回。沒想到訴訟二審期間,復興航空在去年6月29日經士林地院宣告破產。復興航空抗辯,本案應依破產程序處理,再請求法院駁回邱婦上訴;但邱婦認為,就算復興航空破產,本案件是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無礙破產程序,也無損破產債權人間公平受償,希望訴訟繼續進行。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依照《破產法》規定,破產債權人只能依照程序破產程序法行使債務清償,邱婦所提的是給付訴訟,而不是確認債權訴訟,因此邱婦應該向破產法院申報,如果復興航空有異議,需在債權人會議終結之前提出,由破產法院會異議作成決定,但她對破產人復興航空公司提起給付訴訟,不符合破產法規定,因此改判邱女敗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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