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共犯?華山分屍案判死 陳伯謙續押禁見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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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去年6月的華山草原分屍案,凶嫌陳伯謙涉嫌性侵、殺害被害人高姓女子後棄屍,一審法院5日判決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今天開移審庭後,裁定續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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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經訊問被告陳柏謙後,依他的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據,認為他犯罪嫌疑重大,且犯後曾支解被害人屍體予以丟棄,有湮滅證據的事實,又所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經一審判處死刑後,他有畏罪逃亡、規避審判的動機及高度可能。

 

高院認定,陳柏謙有逃亡之虞、又有湮滅證據行為,並供述指本案尚有男子ERIC涉案,可能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的必要,當庭諭令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陳伯謙去年5月在台北市華山草原搭建「野居草堂」,被害人高姓女子於同年5月31日下午到「野居草堂」,與陳男等人聊天及飲酒;6月1日凌晨0時30分左右,高女因酒醉昏睡。

 

陳伯謙在同日凌晨4時左右,性侵昏睡且無力反抗的高女;被害人驚醒後反抗,陳男便以手勒死高女、分屍,並將高女包包內的現金花用殆盡。陳男同年6月4日將屍塊棄置在陽明山,並將被害人的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成標本。

 

判決指出,陳伯謙偵查中坦承殺人、竊盜、損壞及遺棄屍體犯行,但否認性侵。審理時又翻供否認殺人,辯稱是一位英文名字叫ERIC的台灣男子殺害,他只是被威脅而幫忙分屍及棄屍。不過,法院調查後認為陳男說法均不可採。

 

一審法院認定,陳伯謙涉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有期徒刑10月;遺棄屍體罪,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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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翻攝自當事人臉書)

 

華山 分屍案 陳伯謙 死刑 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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