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客運司機趙淑容駕駛公車撞死婦人,被害人子女向淡水客運與司機求償。士院認為,司機過失導致婦人子女遭逢喪失至親之痛,日前判決司機與淡水客運連帶賠償共462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趙淑容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駕駛紅R36號公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新生街與新民街交岔路口,左轉時撞上過馬路的婦人,導致婦人倒地受傷,送醫不治。
被害婦人的4名子女提起民事求償,趙淑容辯稱因婦人突然加速通過路口才被撞上。承審法官則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被害婦人並無過失。
法官認為,淡水客運因司機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審酌趙淑容的過失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女均受有精神上相當痛苦,判淡水客運與司機賠償共新台幣462萬餘元的喪葬費用與精神慰撫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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