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率警員赴幼兒園辦「私案」,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宣判,判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職務;也就是保有公職身分,但不能任司法官。
▼(圖/東森新聞)
林俊佑在案發後,已遭停職,監察院去年9月通過彈劾,彈劾案由指出,林俊佑因懷疑女兒遭同學欺負,假借職務權力,指示員警在去年6月間前往幼兒園,不顧園長及老師勸阻,執意進入教室,嚴厲質問班上學童,導致幼童心生恐懼,妨害師生上課權益。
彈劾案由指出,林俊佑二度指示員警前往幼兒園,威逼園長索討教室監視錄影供其帶回觀看,顯涉有侵越權限,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事證明確,嚴重戕害檢察官形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將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
▼(圖/中央社)
職務法庭審判長石木欽今天宣判指出,判林俊佑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全案確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法官法規定,共有5種懲處,最重為免除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第二為撤職,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停止任用;第三則為林俊佑這樣的情形,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的其他職務;後續為罰款及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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