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紀股長殺學妹可教化?高地院怒斥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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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鏡週刊

 

案件發生於2015年間,台南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大二生黃仲佑勒斃死者竺女後,利用機車載運屍體,騎了50多公里,從台南至高雄柴山上丟棄焚屍。嫌犯眼見事跡敗露,向警方供稱是因為愛不成憤而行凶,眼見學妹屍體尚有餘溫,還性侵得逞。

 

 

檢方會同法醫相驗,發現女大生全身90%燒燙傷,左手腕處還有一道割傷,經法醫檢視後,確認女大生被黃嫌徒手掐死。但他究竟是性侵殺人,還是殺人後再性侵屍體,則難以定論。

 

▼黃男求愛不成,盛怒之下勒死學妹。(示意圖/鏡週刊)

黃男求愛不成,盛怒之下勒死學妹。(圖為示意畫面)

 

但證據會說話,警方現場採證,黃嫌宿舍為簡易木板床,法醫勘驗屍體,依照死者的胸部、大腿內側瘀青的相關跡證,發現與嫌犯供詞相反,懷疑死者生前即遭性侵。

 

不願具名的檢察官指出,若先殺人再性侵,觸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及第247條第1項的「污辱屍體」罪,前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可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但如果是性侵再殺人,就觸犯刑法第226條之1的「強姦殺人」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嫌犯是否為規避刑責而避重就輕,不得而知。

 

▼黃男騎著機車準備運送屍體。(圖/鏡週刊)

黃男騎著機車準備運送屍體。(翻攝畫面)

 

▼有音樂底子的黃嫌是管樂社成員。(圖/翻攝自黃嫌臉書)

有音樂底子的黃嫌是管樂社成員。(翻攝臉書)

 

但本案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採信黃嫌供詞,法官認為是先殺後姦,以殺人罪以及污辱屍體量刑,也考量黃男高中時曾擔任過風紀股長,有教化可能,判無期徒刑,污辱屍體兩年多徒刑,逃過一死。

 

對於法院考量黃嫌可教化的原因是曾當過風紀股長一說,高雄地院稍早也發表聲明澄清。

 

高雄地院澄清全文如下:

 

一、本件被告黃男與被害女子為某大學學長學妹關係,被告於2015年3月間因求歡不成,遂徒手掐住被害人頸部致其窒息,經被告以手指測試被害人鼻息後查無呼吸現象,誤認被害人已身亡,再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事後為圖湮滅罪證,竟以火燒方式毀屍滅跡,棄置在人煙稀少之山區。

 

案經雄院審理認定黃男犯有殺人、污辱屍體、放火燒燬他人屍體致生公共危險等罪,並審酌被告無前科、行為後坦承犯行、曾透過辯護人表達願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之誠意,且考量被告實際上因對被害人產生好感,未獲回應,兩人獨處時求歡不成,遂積壓不滿及憤怒情緒,因而暴起痛下殺手。而被告同學、老師對他的觀感則是「很善良、但膽子較小」、「擔任風紀股長,感覺他很盡職,對同學有需要都會盡力幫忙,大部分同學都滿喜歡他的…」、「被告平時對人很好,可能是體型關係很多人對他有言語上的侮辱,但是他也沒有表現不開心」等情,得見被告在班上人緣尚佳,同學多表示難以相信被告會犯下此案,希望被告能好好悔改。


換言之,本案判決已衡酌被告之平日素行、社會人際關係,在積壓之不滿、挫折感等情緒刺激下衝動殺人,與預謀殺人或無差別殺人之情節顯不相同,且犯後深表悔意,方認定被告尚有經教化後再融入社會之可能,而於2016年 4 月 15 日判處被告殺人部分,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污辱屍體部分,處期徒刑2年;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部分,處有期徒刑 1 年 8 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經被告及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105年11月30日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本院原判決關於放火燒燬他人之屍體,致生公共危險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刑法第38條沒收規定之修正未及適用,而予以撤銷,仍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與本院判決刑度相同);其他上訴駁回;仍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就犯罪事實之認定則與本院之認定,並無二致。


最高法院業於2017年1月25日判定上訴駁回,全案已告確定。詎料,今日媒體報導再度指稱本件業已三審定讞之案件,仍應以強姦殺人罪論處被告罪責,甚或指摘法官認為被告當過風紀股長,即有教化可能性,而得以免死等情,實屬昧於事證,且有斷章取義之嫌。倘若因此而導致普羅大眾產生對本件案情有所誤解,甚或以訛傳訛致生對司法產生不信賴感,實非社會之福,至感遺憾!

 

※作者言論不代表東森立場※

 

(封面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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