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追蹤這起案子,一般檢察官辦案,碰上性侵案件,需要「勘驗身體特徵」時,如果當事者是女性,全程得由女性司法、醫療人員,進行勘驗,過程得符合比例原則,還得說明清楚。民間司改會提出質疑「動手搓揉」,真的有必要、關聯性嗎?認為勘驗過程有瑕疵,沒有尊重當事者感受。
▼彰化女檢察官遭控訴涉嫌勘驗現場性騷擾。(圖/東森新聞)
律師侯領:「你可能要符合你的手段跟目的,必須要有必要性,是不是適合達成這個目的,那是不是有最少的侵害人權方式裡面,選擇最少侵害的方式,最後再做衡平的這個階段。」
▼勘驗身體特徵須符合比例原則。(圖/東森新聞)
在證據調查中,了解身體特徵,對案情的關聯性是什麼,勘驗過程的「必要性」又是什麼?民間司改會質疑,勘驗過程有瑕疵,沒有顧慮當事者感受。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搓揉到人家有生理的反應,我們就會覺得說,你是不是已經過當了,被觸碰到的這個人,他的感受今天其實是很不好的,重點不在今天人家有沒有同意,或是我這個處分怎麼樣,而是你今天的行為,其實完全已經造成對方的,在性上面的不適感,或是他覺得有受到羞辱。」
勘驗手法,備受爭議,是否過當,有人質疑,為何當事者當下不拒絕。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勘驗手法不應過當。(圖/東森新聞)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可能會擔憂說,我如果抗拒檢察官的命令,我的案件是不是會不利,甚至對被告以外的第三人,檢查身體如果拒絕,可能會有罰鍰。」
為了案情需要,檢察官除了查看身體特徵,甚至得勘驗更私密部位,沒有充分表達清楚,告知身體會被碰觸,讓當事者有壓力下被檢查,只會衍生更多問題。目前法務部喝令,要進行調查,避免檢察官,濫用假職權性騷擾。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