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等人涉逃漏稅,台中高分院今天改判2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頂新公司說,對判決表示遺憾,公司也將持續投入社會公益,以更有價值行動對社會作出貢獻。
魏應充被指控民國95年到101年間,短開發票銷售金額,逃漏稅新台幣2億4867萬9596元,案件被彰化地檢查出後,他認罪並向國稅局繳交稅款及罰鍰共4億2000多萬元。
彰化地院一審判決認定,魏應充等人逃漏稅6000多萬元,犯逃漏營業稅37罪、違反商業會計法7罪共44罪,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因各罪刑期未超過6個月,得易科罰金。
彰化地檢與頂新律師團,針對犯逃漏營業稅部分不上訴,但違反商業會計法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審判長法官張靜琪、陪席法官劉敏芳與受命法官李雅俐今天宣判,原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頂新公司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過往類似案件多給予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當初偵查期間,檢調也曾給予緩起訴處分,對於判決結果感到相當遺憾,公司除積極配合檢方偵辦,偵查階段已全額繳納本稅與罰鍰,公司也持續投入社會公益,以更有價值的行動對社會作出貢獻。
魏應充的委任律師羅閎逸表示,案件都已認罪,且審理時也已撤銷上訴與退稅,對於改判無法易科罰金認為有針對性,因其他判決案例,只要認罪、繳回稅金大多可獲得減刑或緩刑,對判決結果不服,應該會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魏應充前後7次犯共同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因各刑期超過6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為兼衡租稅為國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藉由課稅調整資源分配,以落實社會福利國家,且本案逃漏稅額甚鉅,對時任頂新公司負責人的被告魏應充仍不宜過於輕縱,案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