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羅友志2年前開車右彎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騎士手腳受傷,牙齒斷裂3顆。二審今天認定羅未讓直行車先行,右彎沒有煞車有過失,逆轉改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男在民國105年6月9日晚間11時許,從新北市五股的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駛出,右轉回中興路3段時,與從機車引道要進入中興路3段的鄭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騎士臉部及手腳受傷,其中牙齒斷裂3顆。警方在現場處理時,羅男當場自首為肇事人。
▼(圖/翻攝自羅友志臉書)
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將羅男起訴,一審認定檢方無法證明羅男有注意疏失,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依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認定羅男未讓直行車先行是肇事主因,且羅男也坦承他須負部分責任,羅男確實因沒有盡注意義務造成機車騎士受傷。高院考量,羅男沒有前科紀錄,迄今未能與傷者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逆轉將他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羅友志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