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詹侑儒去(2017)年1月在飲料中下藥迷昏3名來台旅遊的韓籍女乘客,並對其中1人以手指性侵害,遭判刑7年4月定讞。而當初偵辦此案的士林地檢署,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先賠償受害人15萬元補償金,不料事後向詹男索討時,他卻藉已賠償對方60萬元為由拒絕償還。經台北地檢署審理,判他仍應還士檢15萬元。
▼(圖/東森新聞)
專營韓國籍觀光客包車遊台的詹侑儒去(2017)年1月12日上午,受僱載3名韓女至新北市野柳、十分、金瓜石等地旅遊,趁3女不在車上時,將他看病取得的安眠藥,磨成粉末注射進3罐乳酸飲料內,招待3女喝下,其中1女覺得有怪味吐掉,詹男再趁清醒女子去逛夜市時,將昏睡的2女載到偏僻處,猥褻其中1女胸部、下體,直到隔天3女聊天才察覺有異而報案,經採集檢體後發現,體內竟殘留有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成分。
一審法院審理時,詹男要求精神鑑定,強調犯案時不具責任能力,否認性侵行為,雖然經法院鑑定後,還是認定詹男具責任能力,但因無法證明詹男性侵,依毒品、強制猥褻等罪判處11年徒刑;二審則改認定他下藥後以手指性侵韓籍女乘客,然而因他不知安眠藥有毒品成分,毒品罪不成立,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7年4月;最高法院今(2018)年4月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案發後,士林地檢署去年9月先代墊賠償被害韓女15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後向詹男索討,但詹男卻辯稱去年11月時已透過律師和被害人以60萬和解,直到後來開庭才知道士檢已賠償被害人15萬元,認為對方恐有雙重得利之嫌,因此拒絕給付。
不過,士檢出示相關資料指出,詹男委任律師在與被害人簽署和解書時,其實已知被害人領取15萬元補償金,並當庭回答「我們願意給付」等語,且被害人律師也表示,原本索賠90萬,後來談到60萬,但雙方都沒有要將15萬補償金扣除。士檢因此向台北地院提告追討15萬元補償金,法官因無從認定被害人有雙重得利之事,判詹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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