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蘇姓女子2013年8月25日騎機車載王姓女子,兩人行經屏東縣枋寮鄉沿山公路時,路面突然出現一個長125公分的坑洞,蘇女閃避不及當場摔車,後座的王女因腦部重摔出血,送醫後不治。事後,王女家屬向屏東縣政府請求國賠,縣府則稱事故前2天才剛修補過該路段,且是騎士超速才導致意外發生。不過,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縣府抗辯無管理欠缺、亦無因果關係不足採信,今(5)日判決屏東縣府國賠186萬餘元確定。
此案審理時,蘇女表示,她當時在發現坑洞的第一時間就按了煞車,但前輪卡在坑洞裡面,車子就失去平衡,後輪翹起往前摔,王女也同時摔出去,因為當時坑洞附近沒有三角錐也沒有其他警示標誌,所以當她看到坑洞時,已經來不及了。
王女的父母主張,該坑洞長125公分、寬70公分、深5公分,但縣府未即時修補坑洞,也未放置警告標誌,明顯有管理疏失,才導致他們剛滿20歲的女兒顱內出血、鎖骨骨折、胸腹部挫傷,送醫急救不治身亡,因此要求國家賠償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另外,他們也認為蘇女和縣府應各負擔50%過失責任,父親請求207萬2715元、母親207萬5311元。
屏東縣政府則稱,該道路在事故發生前2天,才剛由外包的營造公司巡查維護、修補,縣府並無道路維護上的疏失,況且蘇女超速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才是肇事主因,王女的死亡與縣府無因果關係。
▼(圖/翻攝自Google map)
由於該路段速限時速60公里,但蘇女曾坦承當時騎車的速度約時速70公里,因此一審法院審理時,認定蘇女確實超速,但屏東縣府也有疏失,經過計算後,認定蘇女須負6成過失、屏東縣府負擔4成過失,因此判准國賠202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定蘇女超速行駛又未注意車前況,乃是肇事主因,但路面突然出現這麼大的坑洞,代表屏東縣府未能維護路段之平坦,以確保行車安全,又未於坑洞修補前設置任何標示警告標誌,也具有管理上疏失,因此在計算過家屬損失後,判定蘇女有60%過失責任,屏東縣府有40%過失責任,並判縣府應賠償王父93萬9530元、王母92萬3487元,共計186萬3017元。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法律適用沒有違誤,於今日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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