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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手機討2500元「保管費」 他搬法條嗆:有權不用還

2018/10/24 15:00 東森新聞 字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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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民眾有拾金不昧的美德,不過台中一名陳先生日前掉了一支市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幸好有人拾獲並通知他,陳先生原本打算以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作為酬謝,不料對方卻堅持討取十分之一的報酬,甚至還搬出法律條文嗆,「我有權不還手機」,讓陳先生十分為難,雙方最後以1000元的「保管費」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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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東森新聞)

 

據《蘋果日報》報導,陳先生上(9)月在台中一中商圈,不小心將去年所買的三星手機Note 8遺落在人行道座椅上,回頭尋找未果,便隨即報案。所幸他當晚就接到拾獲人主動來電,表示願意歸還,但要求物品價值的十分之一作為報酬,換算相當於2500元作為保管費。

 

▼(圖/東森新聞)

 

由於對方堅持要先拿錢到再歸還手機,雙方利用簡訊的溝通過程中,還搬出了《民法》第805條,強調自己本來就有獲得手機十分之一的價格權力,就算陳男表明已經到派出所報案,對方卻仍舊不為所動地表示,「您報案我有沒有拿過去都沒有關係喔,不會有侵佔的問題。如果你不介意沒手機使用,我會放著等您可以再跟我取就好」,同時也向陳男表示已經到警所備案。

 

▼(圖/東森新聞)

 

陳姓男子只好前往派出所請求協助,但警方對於拾獲人的行為,也只能表示這是他應有的權力,建議陳姓男子可轉往申請調解委員會。經由調解之後,因為該支手機不是新機,對方答應把保管費降到1000元,陳姓男子最後為了拿回愛機,也只能花錢了事,也讓他不禁感嘆,「這社會怎麼了!」

 

律師對此表示,據《民法》805條規定,撿到東西的人確實能實施「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十分之一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提告侵占罪,應該也是告不成。而該規定的原先用意是鼓勵民眾撿到東西要歸還,但依一般民情,很少人歸還物品時會實施這項權利,雖然該名拾獲人的做法令人質疑是否有爭議,但仍符合法條並沒有違法。

 

(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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