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軍刀砍憲兵 呂軍億二審改判6年8月

男子呂軍億偷軍史館日本軍刀砍傷總統府憲兵案,一審被依攜帶凶器竊盜罪、殺人未遂罪,合併判處7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改判呂軍億6年8月徒刑,可上訴。

高院承審合議庭指出,二審認定呂軍億的罪名與一審相同,但考量呂男與軍史館就竊盜毀損部分達成和解,此部分刑度從一審的10月略減為8月,殺人未遂刑度與一審同為6年6月。

這起案件源於,呂軍億民國106年8月18日上午先到五金行及軍用品店買手套、鐵鎚及一面五星旗後,前往軍史館以鐵鎚敲破展示櫃,偷走館藏刻有「南京之役殺107人」字樣的日本二戰98式軍刀,再前往總統府砍傷周姓站哨憲兵,隨即遭逮捕。

呂軍億矢口否認有殺人故意,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攜帶凶器竊盜罪、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呂男有期徒刑10月、6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天宣判,仍以攜帶凶器竊盜罪、殺人未遂罪論罪,各判8月徒刑、6年6月徒刑,應執行6年8月。

▲(封面圖/東森新聞)


軍刀 軍史館 判決 呂軍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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