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經發局長接受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賄 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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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府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在職期間向廠商索賄,同時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獲取不正利益180萬多元,陳凱凌在一審開庭時表明認罪,主動繳回不法所得;16日下午,台南地院以貪污、詐欺、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合併判他8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檢方起訴指出,陳凱凌從2020年1月21日起擔任市府經發局長,對七股科技工業區、沙崙科學園區等工業區的開發案,具有規畫及決策權。而先前他曾在桃捷公司擔任總經理,進而認識從事營建工程的黃姓廠商,黃男2020年初有意參與七股工業區開發計畫相關工程,找上陳凱凌幫忙。

事實上,陳凱凌明知工業區開發案下游分包工程,均由承包廠商自行決定締約廠商,他無權干預、也未曾向相關得標廠商提出轉包工程的請求。陳凱凌認為黃姓業者有求於他,多次向黃索賄,甚至要求提供酒店花酒飲宴及性招待。2020年間,陳收受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賄黃交付現金180萬元;另加酒店消費、性交易及旅館住宿費,共有14萬2200元。

另外,陳凱凌購買台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某大樓時,也被控與台邦建設董事長陳福成及鼎立代銷負責人翁東明共同涉嫌浮報房價交易400萬元,藉此向銀行超貸296萬元,3人共同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罪嫌。

台南地院庭長表示,陳凱凌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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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接受廠商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賄 前經發局長陳凱凌判刑8年

由《CTWANT》授權轉載。

(封面圖/CTWANT)

台南 局長 陳凱凌 貪汙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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