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新建物屋頂應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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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為了解決能源轉型遇到的問題,創造淨零轉型的機會,優化再生能源推動的法制環境,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加速再生能源發展,行政院會於去年12月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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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政院版本,立法院多位立委及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正草案版本,併案審查。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三讀程序,主要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太陽光電部分,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為有效運用建築物屋頂,經濟部參考德國柏林立法經驗,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另外定之,後續經濟部將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德國柏林立法經驗,是指德國柏林市議會於2021年6月17日通過柏林太陽能法,其中第3條要求使用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的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離岸風電方面,這次修法擴大潛在設置空間。現行條文針對離岸風電定義訂有「不超過領海範圍」等文字,但隨離岸風電進入區塊開發階段,國際離岸風電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等條件,因此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範圍,具體開發範圍也會透過跨部會聯合審查機制把關。

三讀通過的修正重點,還包括小水力發電部分,鼓勵水利設施納入小水力發電整體規劃。修正原小水力發電定義,除了結合「既有水利設施」的條件,也鼓勵圳路、水道、淨水廠等潛在場域透過引水進行發電,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

生質能發電部分,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刪除原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使農業設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可就近做生質能料源運用,增加尋址彈性,減少料源集運的環境效應與成本。

地熱方面,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這次修法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時說,這次條例修正,符合淨零轉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的政策方向,可建構再生能源更友善的發展環境及精進國家再生能源法制基礎,並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

(封面示意圖/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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