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洗錢案定讞,經北檢囑託高雄地檢署代為執行,承辦檢察官目前已發出傳票,要求陳致中在五月十一號下午三點半到雄檢報到。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及其妻子黃睿靚,因涉及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案,4月26日陳致中遭最高法院判刑1年定讞,併科罰金150萬,而黃睿靚則被判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得以緩刑4年,但須支付公庫100萬,而法官多次對黃睿靚網開一面的原因,也全都因為她供稱時的說詞。
陳致中及黃睿靚因涉入洗錢案,多年來也上訴多次,一審兩人分別被判罰2年6個月、1年8個月,額外還需要各併科罰金1.5億,一審時法官便考量黃睿靚「惑於親情權貴,致犯本罪,坦承犯行,深知悔悟」,准許她緩刑5年,但需要支付公庫2億元;兩人不服審判結果繼續上訴,二審有期徒刑部分,法官改判兩人分別1年2個月、1年,而併科罰金部分分別是3000萬及2000萬,二審法官同樣考量黃睿靚「囿於人媳,處處配合,掩飾、收受、寄藏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仍給予黃睿靚緩刑4年的機會,但須支付公庫1000萬元。
第二次上訴時最高法院認定2人無犯罪所得,更一審判決改判兩人分別1年2個月、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450萬元及400萬元,更一審中更指出黃睿靚「惑於親情,致犯本罪,承諾願為公益奉獻,應已深知悔悟」,因此可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1000萬元。經在上訴後,高等法院也更二審改判兩人分別1年、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50萬、100萬,同時法官依舊指出黃睿靚「囿於兒媳身分,難以推拒婆婆之要求致犯下本案,經此次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判准黃睿靚可緩刑4年,但須支付公庫100萬元。
兩人在更二審判決後再度上訴,不過高等法院在昨日駁回上訴,維持更二審判決,陳致中1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50萬,確定入獄服刑,而黃睿靚維持10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得以緩刑4年,雖須支付公庫100萬,但可免去牢獄之災。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黃睿靚在多次判決中都可以獲得緩刑機會的原因為,檢方偵辦此案時,她向檢方供稱開新戶頭時所簽的文件,是婆婆吳淑珍指使她簽名的,且婆婆還對她說「妳不要擔心、不要怕,這是家裡的錢,這不是『DIRTY MONEY』,妳就跟銀行講這是妳父親給的錢」。而黃睿靚雖然心裡感到疑惑,但因為開戶時吳淑珍也在現場,因此她也只能照辦,而此說法也成為法官多次給予黃睿靚緩刑機會的主要原因。
回顧此案,2008年陳水扁家裡的相關弊案遭陸續揭發,黃睿靚也難逃一劫,她被指控與丈夫陳致中開新帳戶,配合陳水扁及吳淑珍將收賄的贓款816萬美元(約為台幣2億5076萬)匯到國外,因此兩人才被深陷洗錢罪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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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陳致中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