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 檢不上訴扁珍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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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更二審以陳水扁、吳淑珍等人涉詐領國務費部分,因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高檢署研議後決定全案不上訴,扁、珍免訴確定。

此外,吳淑珍、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另涉洗錢,各判刑2年、1年、10月,僅黃睿靚獲緩刑4年,檢察官就此部分也決定不上訴;不過,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均不服判決結果,已於9日提起上訴;蔡明哲判刑4月,也已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7月15日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更二審判決指出,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時任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以及被告蔡銘哲、郭銓慶,有關涉及國務機要費貪污罪、偽造文書罪及所涉洗錢部分,均為免訴。

判決指出,國務機要費(貪污、偽文)及所涉洗錢部分,因為會計法第99條之1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95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95年12月31日之前,因此被告等人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判決免訴。

本件判決有罪部分,為被告吳淑珍、蔡銘哲、陳致中及黃睿靚。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更二審認定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洗錢行為,判處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此外,陳致中犯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判處1年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分別判處10月徒刑,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罰金部分得易服勞役。

此外,蔡銘哲明知他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財物,予以寄藏,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

高檢署收受更二審判決後研議多時,認為免訴部分是因為法律變更,日前決定不上訴;其餘部分則尊重法院判決,同樣不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陳水扁臉書) 

陳水扁 國務機要費 吳淑珍 免訴 高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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