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議員吳瑞芳涉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除部分給付助理薪資,其餘供自己花用,詐領逾新台幣512萬元,檢方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吳瑞芳等人。
南投地方檢察署今(24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吳瑞芳自民國99年3月至104年6月未聘用林姓公費議員助理、99年3月至107年9月未聘用羅姓公費議員助理,而102年1月至109年7月雖有聘用劉姓公費助理,但未給付全額公費助理薪資。
但吳瑞芳卻向林姓等3人收取基本資料、身分證件、郵局帳戶存摺及印章,再利用職務上機會向南投縣議會申報聘用3人擔任公費助理,以利不實領取全額公費助理薪資,上述期間按月向南投縣議會詐領每月2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
無實質審查權限的縣議會公務員依吳瑞芳申報的不實事項登錄,申報聘用期間,按月將林姓等3名公費助理月薪扣除勞保及健保費後,撥入3人郵局帳戶,再由吳瑞芳持存摺及印章提領,扣除給付劉姓助理的薪資後,其餘助理費都拿來自己花用,總計向南投縣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薪資512萬735元。
南投地檢署指出,吳瑞芳為具法定職務權限公務員,明知得聘用公費助理2人至4人,公費助理補助費總額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由南投縣議會編列預算支付,非屬議員薪資的一部分,更非議員個人實質補貼。
檢方表示,吳瑞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林姓、羅姓、劉姓被告涉犯「幫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幫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封面圖/吳瑞芳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