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員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2年定讞,日前申請假釋獲准,今天下午將出獄。高院審理林益世貪污案更一審的合議庭今天決定不羈押,裁定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
前立委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2年定讞,日前申請假釋獲准,今天下午將出獄。審理林益世貪污案的高院更一審今天決定不接押,裁定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每週赴警局報到。
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107年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判決無罪定讞。林益世107年9月底發監到台北監獄服刑,後來三度申請外役監服刑,矯正署去年9月核准分發並移監八德外役監。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受命法官審酌林益世將假釋出獄,14日提訊他到庭,林益世說,出獄後他不會逃亡,希望可以限制住居在高雄鳳山,讓他就近照顧母親,他願意像之前一樣,每週赴警局報到,如果法官決定接押,相關書類請寄給在台北工作的妻子彭愛佳。
林益世委任律師則請求法官審酌之前因本案林益世有具保新台幣5000萬元,並沒有退保,若限制住居,可放寬頻率,2週赴警局報到一次。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今天認定,林益世無羈押必要,從今天起維持5000萬元具保、限制住居(高雄鳳山)、限制出境以及定期向警局報到。其中審酌限制出境新法上路,裁定限制出境8個月。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