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審結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馬英九本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被判處4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更一審判決後將不得再上訴,因此全案無罪確定。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立委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司法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特偵組調查司法關說案的專案報告並非只是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馬英九另涉嫌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馬英九無罪,高院二審改判4月徒刑。,基於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及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得上訴第三審,但若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再經二審法院判決後,就不得再上訴第三審,因此本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封面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