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封存國際仲裁 台電判賠奇異1.58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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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今天表示,核四封存後,與美商奇異公司因履約爭議協商沒有結果,奇異公司向國際商會提出仲裁聲請,歷經約3年審理後,ICC仲裁台電須支付奇異公司約1.58億美元。

▼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黃士修(右)4日表示,將提出「 重啟核四」、「核能減煤」兩公投案(圖/中央社)

 

台電公司與美商奇異公司所簽訂龍門(核四)計畫「核反應器系統暨附屬系統、設備及服務」契約(簡稱NSSS契約),因奇異公司認為台電公司在民國103年4月政府宣布龍門計畫封存後,停止支付依契約應付款項,且雙方根據契約規定協商未果,因此於104年9月根據契約規定向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秘書處香港辦事處提出仲裁聲請。

 

仲裁庭於105年1月成立,歷經約3年審理後,仲裁庭於107年12月底提出最終仲裁判斷書初稿送交ICC國際仲裁院審核後,ICC國際仲裁院於108年1月底核定,再交由仲裁人定稿簽署後正式發布最終仲裁判斷書。

 

▼依仲裁判斷結果,台電公司須淨付奇異公司大約1.58億美元(圖/東森新聞)

 

台電表示,暫停付款原因,為奇異公司請款的證明資料未完全符合契約規定,且有些奇異公司依契約供應的服務及設備,不符合規範要求,在台電公司屢次通知後仍不承認及承諾修復,因此基於保障權益而行使預備抵銷權。

 

台電指出,奇異公司向仲裁庭最終聲請的金額超過1.66億美元,依仲裁判斷結果,台電公司須淨付奇異公司契約應付款項及相關費用,含仲裁費用與利息等含稅合計大約1.58億美元(約合新台幣48.74億元);另台電公司聲請奇異公司所提供設備、服務有瑕疵等4項求償,奇異公司須於限期內自費完成修復。

 

台電強調,將依仲裁判斷結果付款,並已分別於103年及104年編列相關預算並提列在案,對公司108年度損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封面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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