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恐龍!」法官不信加班作功德 判雇主賠中風男800多萬

「我非恐龍!」法官不信加班作功德 判雇主賠中風男800多萬
▲(示意圖,非當事人畫面/翻攝自Pixabay

年過半百的何姓男子前年在一間科技工廠擔任技術人員,半年間被要求超時加班,不但一個月內加班高達128小時,還連續22天工作。在這之後,何男某天上班時突然身體不適,送醫檢查才發現中風癱瘓,他便向該公司求償1861萬多元。雖然公司表示是何男自願加班,但桃園地方法院法官不採納,還表示自己不是「恐龍」,不信賴清德說的「加班作功德」,最後判公司須賠償何男835萬9254元。

▼桃園地方法院。(圖/翻攝自Wikimedia Commons


判決書指出,桃園一名何姓男子2014年9月到2015年2月間被要求加班,每月都加班超過勞基法規定的46小時上限,甚至在2015年1月加班高達128小時,並在1月4日到25日連續工作22日。隔月5日,何男在晚間執行勤務時,突然感覺不適,送醫才發現「左側大片腦出血性中風」,開刀後身體右側癱瘓,不但無法工作,也沒辦法行走,必須請看護照料。

經過桃園市政府判定職業災害後,何男以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止計算,向公司求償工資645萬多元、未來30年的看護費633萬多元、交通費59萬多元、撫慰金500萬元,合計求償1861萬7224元。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不過該公司表示,何男的請假記錄皆正常,每年也有出國旅遊的紀錄,他不但是自願加班,也沒有在工作期間反映任何身體不適,公司「無從拒絕原告知加班請求」,更何況還需要考量到個人病史,因此他的身體損害不能全部怪罪公司。

不過法院發現,公司提出的「自願超時加班同意書」是預先印好的畫面,上面有多達28位勞工簽名,很難相信以130人規模的公司來說,竟然有多達28名員工自願加班,法院認為,因為勞資雙方權力不對等,因此若雇主要求勞工簽同意書,勞工實在難以拒絕。

除此之外,法官還在判決書上強調,「本法官非一般鄉民謔稱之恐龍」,也不相信行政院長賴清德、勞動部長林美珠「異於常人地一廂情願輕信勞資協議之談判自由(加班作功德?)」,因此難以單憑這份同意書就相信何男是自願加班、連續工作22天,因此最後判該公司賠償835萬9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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