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春」到底行不行?性行為「受限問題」一次解惑!

▲(示意圖/pixabay)

文‧圖/律師談吉他

到底幾歲可以發生性關係?14?16?18?還是等你讀大學再說?
性在華人社會不只是傳統,也變成法律,不只年紀受限,在尚未設立專區的現在,任何性交易也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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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華以前都是犯法

小時古文好好學,長大不會進法院,依照刑法227條,你的對象必須要超過16歲,才能進行性的一個動作,不管對方是看起來早熟全熟半熟水波,法律就是以固定年紀來規定。

*買春一概禁止,買小春還會坐牢

喜歡吃魚喝茶買豆干的人,應該也知道性交易是違法的,公道價3萬元以下罰鍰,不管是買春還是賣春都罰,沒有罰娼不罰嫖這種事。

還有,不要以為對象只要超過16歲,就一定是繳錢了事喔!
如果你跟16-18歲的茶魚豆干從事交易,依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就可能變成刑法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以下罰金。

*「我真的不知道他幾歲」?

這種抗辯不一定會成立,檢方會利用各種去佐證你在事前就知情,或是有間接故意-毫不在乎對方是否低於法定年齡。

例如,你與茶魚的訊息往來,是否有談及年齡?在聊天的過程中,有無透漏一方仍在就學,甚至是透漏年級?還有一些可能,例如在互傳照片時,有無出現制服照?這些內容,都可能由檢方拿來證明。

若有,其實就能證明你事前很有可能知悉對象並未達到法定年齡,你要說你不知道年紀不具故意,就相當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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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則新聞是關於台北萬華、艋舺的站壁文化,到底如何取締、應否取締。
性產業一直存在於台灣社會,不管你願不願意看,這就是個事實。

民國100年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增訂91-1條,允許縣市得設立性交易管理區,只要在管理區內從事性交易,就不違法。
但,到目前為止這只是個假口號假管理,因為根本沒有一個地方願意規劃性交易管理專區。

不設專區阻力很多,一方面是文化排斥甚至賤視性產業,尤以華人社會最據;也因為傳統性產業的形象,並不受大眾喜愛,與暴力、毒品時常脫不了勾;更別說身體自主權的爭論-為什麼性不能買賣?為什麼我的身體不能我做主?…

總之,種種先天與後天的不利因素揉合交錯,造就了一個簡單的黑色標籤:
【性交易就是不行】。
大多數人(包括政府)把這塊黑標籤蓋在性產業上,好像這個世界就沒有這塊「髒東西」,可是這種鴕鳥心態只是置性交易者於死地而不顧,更是默認社會上的一棟危樓存在,卻不願意處理,砸到誰算誰衰。

你要問我的話,我認為設立專區是件好事。
我不相信一設立專區,所有非法的性交易就會消失,但至少可以給予性交易者(就算不是全部)一個合法的家,在討論的過程中,也才能夠讓大家直視性這個議題,不要再用「轉移話題」、「這誰跟你說的?」、「上大學再說」這些話去逃避。




文章來源:由《律師談吉他》授權轉載。

買春 性交易 性行為 管制區 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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