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公道自己討,這名在菜市場擺攤的婦人,十年前,她明明在市場擺攤,卻莫名其妙,被指控,他撞了人,肇事逃逸,最後還判決定讞,婦人為了討一口氣,他說人生不能有汙點,他苦讀10年法律,聲請 再審7次,奔走10年後,婦人聲請再審,終於找到關鍵證據,當時員警首度回報的車牌號碼上,是「DMX」,跟婦人車號「DNX」,差了一個字母,因此改判無罪。最後終於改判無罪。新北市一名張姓婦人,2007年在台北市公館汀洲路上,被控訴肇事逃逸,撞傷一名婦人,當時目擊者指證車牌號碼,經過一審雖然無罪,但二審、更一審,雖然提出諸多不在場證明跟證人,卻被判有罪定讞。奔走10年後,婦人聲請再審,終於找到關鍵證據,當時員警首度回報的車牌號碼上,是「DMX」,跟婦人車號「DNX」,差了一個字母,因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