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宜宅賦稅 財政部從寬認定

合宜宅賦稅 財政部從寬認定
▲合宜宅示意畫面(圖/桃園市政府)

文/住展房屋網

前幾年政府大力推動的合宜住宅,按規定必須完成合約要件後才能做土地權移轉;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可能適用賦稅較重的房地合一新制。因此據悉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認定,(合宜宅)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

開發商配合政府政策興建合宜宅,或與國營事業合建分屋,應完成合約要件後才會移轉土地,此點導致土地取得時點,可能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按實際價格課所得稅;在建商反應下,財政部於近日發布解釋令表示,(合宜宅)土地取得日為契約簽訂日。

這代表,若建商去(105)年前與政府簽約、工期超過兩年,並完成銷售(合宜宅)才取得土地者,適用原本舊制;但若是從簽約到蓋好銷售不滿兩年者,因土地持有未滿兩年,則還是適用新制會按實價課徵所得稅。

以上述解釋來看,大多數合宜宅,從簽約到興建完工銷售,大多超過兩年,簽約時間也都在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前,這代表大多數合宜宅,有關開發商需負擔的相關稅負,都適用房地分離,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為稅基的舊制。這對參與興建銷售合宜宅開發商來說,當然省下不少稅金;只不過,這仍無法改變合宜宅施工品質堪慮,及流入法拍市場變成套利工具等負面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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