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拒賣林鳳營鮮奶給「秒買秒退」消費者引發爭議,不過其實依據民法規定,大賣場商品標價擺在貨架上,只要民眾拿去結帳,就是「合意行為」,賣場原則上不得拒賣。
雖然目前各大賣場對退貨規定都很寬鬆,但如果消費者行為違反誠信原則,退貨可能侵害商家或商品權利,賣場可以拒絕退貨。
退貨民眾和廠商吵得不可開交,網友發起滅頂行動秒買秒退味全林鳳營鮮奶,大賣場退貨退到手軟,一度祭出限量購買,甚至有超市拒賣鮮奶給秒買秒退行動 消費者。
不過目前在各大賣場,其實都沒有公司法規可以拒賣,律師也說依據民法154條第二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大賣場沒理由不賣商品給消費者。
律師何謹言:「當消費者已經從架上,拿下來這個商品的話,就已經可以視為一個承諾的行為,也就是說在此時,他跟店家之間的買賣契約就應該已經成立了,當消費者拿下來的時候,店家是應該不可以阻止消費者去買,否則店家他就違反他們雙方契約的約定。」
比較爭議的是在退貨部分,雖然家樂福標榜購物30天內憑發票、完整包裝及配件就可退,大潤發也是30天內持發票、商品退貨,全聯則是7天內憑發票以及最好沒拆封過的原商品退貨,但賣場可能主張秒買秒退行為有違民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來降低損失。
律師何謹言:「當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時,他本身就是想侵害商家或者這些商品的權利,依照民法148條的規定商家是可以拒絕。」滅頂行動,秒買秒退持續延燒,現在更爆發賣場拒賣風波,引起法律、道德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