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11)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禁止計程車行不當收取靠行牌照費,違者最高罰新台幣9萬元,並可廢止車行營業執照,13日上路。
另外,交通部也修訂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部分條文,計程車汰舊換新牌照繳銷後替補期限,由原則3年縮短為1年,並得申請展期1次、最長1年,以有效管理牌照額,避免長期閒置,13日上路。
全台計程車牌照量約10萬張,已掛牌約9.3萬輛,空車額約6000張,交通部接獲陳情,計程車行不當收取靠行牌照費,以台中市最嚴重,最高達35萬元。
交通部表示,修訂主要強化計程車客運業由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管理,明確禁止車行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未約定不當費用、強制駕駛人購車,或要求向指定對象辦貸款、保險以及其他不當限制駕駛人權益行為。
交通部說,修訂也建立行政管理費收費基準審核及公開機制,要求相關契約及收費憑證留供查核,經認定有不當收費情形,公路主管機關得責令停止不當收費,車行並應退還超收款項。
交通部表示,車行如果違反規定,得依公路法處新台幣9000元到9萬元罰鍰,並得視情節停止部分營業,最重可廢止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