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迎來重大變革,隨著多數條文於今年3月底陸續實施,針對強化雇主遵法及保障勞工權益的相關新規,也將於8月1日全面施行,《EBC東森新聞》為您整理此次勞退新制的5大修法重點。
過去勞工年資滿15年以上請領退休金時,一旦選定「按月領取」或「一次請領」即無法變更。新制引入彈性機制,若最初選擇請領「月退休金」,在首期款項撥付入帳日起算30天的猶豫期內,若有突發性資金需求,可向勞保局申請改為「一次請領」,變更機會以1次為限,但若一開始即選擇「一次請領」者,則無法反悔改回月領。
勞工可自願提繳1%至6%的薪資至退休金個人專戶,同時享有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免稅福利。過去常有雇主以行政繁瑣為由拒絕辦理,8月1日新規上路後,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自願提繳。若雇主抗拒,勞工可直接向勞保局申報,雇主若屆期未代收繳納,每逾1日將被加徵應提繳金額3%的滯納金,最高可處以應提繳金額的1倍。
因勞退金請領有10年的請求時效,過往常有勞工的未成年子女因年幼不知情,導致請領時已過時效、退休金遭充公。新制明定,若勞工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為未成年者,其10年請求權時效將改自該遺屬「成年之日」起算,確保其繼承權益。
為了確保退休金專款專用,原本僅限於勞工本人的「退休金權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保護傘,新制全面擴大至勞工的遺屬及指定請領人。即便遺屬自身面臨債務糾紛或強制執行,該筆繼承的勞退金也無法被扣押。
為防堵欠繳勞退金的事業單位透過變更負責人來規避債務,新法明定事業單位在欠繳退休金期間如有變更負責人,該欠繳期間的新、舊負責人均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防止企業脫產賴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