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每天都在向Meta付錢投放廣告,但收到的不是一張可以報帳抵稅的正式發票,而是一份需要自行在10日內跑一趟國稅局、申報境外扣繳稅款的繁瑣程序。如果不跑,就是違規;如果想省事,只能多花一筆費用委託廣告代理商,由代理商開出台灣發票代為處理。
一張發票,背後是個更深層的問題:當跨國數位平台在台灣賺走幾百億廣告收入,究竟有多少錢留在台灣、以何種形式被課稅、能否被納入媒體議價的計算基礎?這很重要,因為如果台灣政府連「數位平台在台灣到底賺了多少」都無法精確掌握,遑論進一步落實議價或課稅的主張。
目前台灣對兩大廣告巨頭的課稅方式,存在明顯的結構性落差。Meta在台灣沒有設立負責廣告業務的子公司,所有廣告交易的對象是Meta Platforms Ireland Limited,屬於境外電商勞務。企業若提供統一編號,Meta不開台灣發票,買方須於付款後10日內自行向國稅局申報境外扣繳稅;其中Meta Platforms Ireland Limited自民國114年至116年,也就是2025年至2027年,經核定淨利率30%、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目前實際扣繳率為3%。
若帳戶未提供統一編號、被視為非商業目的或個人身分投放,Meta則會代徵5%營業稅並開立電子統一發票,但此類發票無法作為進項憑證抵稅。在法律意義上,台灣企業花大筆預算在Meta投廣告,是在與一家愛爾蘭公司交易。
Google的情況不同,但同樣複雜。Google在台灣設有子公司台灣科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若選擇以匯款方式付款,簽約對象為Google Taiwan,可取得附有統一編號的正式統一發票,用於抵扣進項營業稅。然而,若以信用卡付款,簽約對象則可能切換為新加坡子公司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同樣屬境外交易,須辦理境外扣繳申報;至於實際扣繳稅率,仍須依是否經國稅機關核定淨利率與境內貢獻程度而定。
換言之,Google在台灣的在地入帳並非全面性的,而是取決於企業的付款方式:一個大多數廣告主未必清楚的技術細節,卻在稅法上產生截然不同的後果。
Meta與Google合計每年從台灣廣告市場取得的收入,外界估計逾400億新台幣,卻沒有以完整的在地公司形態在台灣申報、納稅。一方面,這中間存在著一個稅法灰色地帶;另一方面,這也是跨國平台刻意在台灣維持的商業營運架構。
台灣並非唯一面對這個問題的國家,但其他國家應對的積極程度,與台灣形成鮮明對比。
越南是目前行動最強硬的案例之一。自2022年3月起,越南要求在越南境內有業務的境外數位平台,直接向當地稅務機關登記、申報並繳稅,Meta、Google、TikTok與Netflix均已完成登記。至2025年前9月,外國供應商透過越南稅務門戶累計繳納金額已達數億美元,僅2024年與2025年前9月合計即接近7億美元。2025年7月起,越南進一步要求數位平台為個人賣家代扣代繳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並建立專責的跨境電商稅務子部門,以即時數據交叉比對申報義務。
越南之所以能做到這一步,是因為它從一開始就把「在地納稅登記」當作平台進入市場的前提條件,而非事後追繳。
歐盟的路徑則不同,但方向一致。2025年3月,歐盟正式通過《數位時代加值稅改革》(VAT in the Digital Age,簡稱ViDA),試圖建立數位平台稅務在地責任的整體框架。其中,最受關注的「視同供應商」(deemed supplier)制度,將從2028年7月起要求短期住宿(如Airbnb)與共乘運輸(如Uber)類平台,直接向消費者代收並繳納加值稅,部分歐盟成員國可延至2030年實施。這使平台不再只是中介,而是稅法意義上的實質供應商。
廣告平台雖暫不在此制度的直接規範範圍之內,但ViDA整體框架的核心邏輯已然確立:只要平台在某一市場收取款項、積累用戶,就應在該市場承擔對等的稅務義務,不能再透過設立海外子公司的方式,將利潤轉移到稅率更低的司法管轄區。
所謂「在地入帳」(local booking),指的就是跨國數位平台不再透過海外控股公司開立發票,而是透過在地子公司直接與當地客戶交易、開立合規發票並申報當地稅款。對台灣而言,要求Meta與Google完全在地入帳,至少有三層重要的政策意義。
首先,是稅收公平的意義。目前台灣本土媒體公司所有廣告收入均須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平台卻可以透過境外架構,大幅壓低在台稅負。本土企業與跨國平台在同一市場競爭廣告主預算,卻承受截然不同的稅務負擔。這不只是財政問題,也是競爭條件的嚴重不對等。
其次,是建立媒體議價的計算基礎。台灣新聞媒體議價法的核心爭點之一,是要以平台「多少台灣廣告收入」為基礎,計算應分配給媒體的比例。但若平台廣告收入不在台灣完整入帳,收入規模本身就是模糊的。
澳洲提出的新聞議價相關草案與News Bargaining Incentive制度設計中,規劃若大型平台未與媒體達成商業協議,將可能面臨最高相當於澳洲本地營收2.25%的徵收機制;不過,此制度目前仍屬草案與擬議階段,並非已全面正式上路。澳洲之所以能提出這樣的設計,正是因為其政策方向是以平台在本地市場的營收規模作為計算基礎。
台灣若連跨國平台在本地的收入規模都無法精確掌握,議價或特別公課又將從何談起?
第三,是落實數位主權的實質內涵。討論台灣數位主權,不能只停留在數據安全或基礎建設的層次。當本國市場的網路廣告收入大規模流向境外、稅務申報由買方自行負擔、平台在法律意義上是愛爾蘭或新加坡公司,那麼所謂的數位治理,就只是一個空洞的修辭。
值得一提的是,Google在台灣設立「台灣新聞數位共榮基金」,承諾分3年捐出3億元台幣給台灣媒體。這筆捐款可能引發這樣的聯想:Google每年從台灣廣告市場取得的收入估計超過200億元,3年3億、也就是1年1億的在地回饋,比例上其實不到它在本地營收的0.5%。
更根本的差異在於性質:這種以捐款形式進行的自願捐獻,和在地入帳後依法應繳的稅款與媒體議價費用之間,結構上完全不同。前者是平台主動決定給多少、給誰、何時停;後者是法律義務,不因平台商業考量而調整。
正是這個差異,說明了何以在地入帳不能只被理解為一個稅務技術問題,而是媒體議價法能否有實質效力的前提條件之一。沒有在地入帳,就沒有可以精算的收入基礎;沒有可以精算的收入基礎,所有議價或課稅都是在黑暗中摸索,難有落實的可能。
遺憾的是,台灣的新聞媒體議價法相關討論,至今焦點大多集中在要不要立法、哪一種草案版本,相對少有人正面追問:在立法之前,是否應先要求平台完成在地入帳的法遵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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